来源:互联网新闻 时间:2019-04-18 03:50
4月14日,苍南矾山鹤顶山天湖户外拓展基地发生训练网坍塌事故,导致当时攀爬训练网的百余人坠落,造成2死48伤,涉事企业负责人随即被警方控制(本报4月15、16日曾连续报道)。日前,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天湖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4月14日上午11时28分许,苍南县鹤顶山有上百名游客为了在户外旅游拓展基地观看民俗表演,攀爬上6米左右高的塔状训
练网。虽然训练网架在四面受力均衡的情况下最多可同时承受一百多人,但当时人群重量超负荷并集中于两面,导致网架倒塌,所有“网上”人员层层坠落叠压,最终造成2人死亡、48人受伤的严重事故。苍南警方之后依法控制了鹤顶山天湖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某、公司副总经理兼训练场地负责人李某。
经办检察官认为,郑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行为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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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类犯罪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
《刑法》原第一百三十四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
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刑法修正案(六)》将之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删去了“不服管理”内容,同时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作为加重情节另款规定,并在法定刑的设置上予以提高。
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刑法》第139条之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情节严重的”也成为该罪客观行为的内容。